为“30株护路林木”开罚单
为“30株护路林木”开罚单
公路防护林简称护路林。护路林就是在公路两侧,按照一定的技术规格营造的林木护路林,能绿化美化公路环境、净化空气、防止尘土飞扬;还能减少交通噪音、消除乘客的旅途疲劳;也有利于车辆行驶安全、保护路产、紧固路堤、延长公路的使用年龄等。
2023年04月0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二支队第十三大队(以下简称大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有人在S60合那高速公路崇靖段天等收费站连接线L2线(L2K32+910-L2K41+165)私自采伐护路林30株(羊蹄甲)。然而,采伐护路林现场无直接证人无影像资料,让执法破案工作陷入困境。经过长期走访排查,开展法制宣传等,一项日常工作让执法人员关联到破案思路,那就是风力发电超大件运输核查工作。在日常核查超大件运输工作中,常常与司机沟通联系工作,偶然沟通对话中,司机透露了连接线公路路树有影响车辆通行的问题。带着问题疑点,第十三大队联合崇左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大新分公司约谈深圳佳利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务队,提及到因超大风力发电设备运输需要,满足车辆通行条件,承认了系劳务队未经批准擅自采伐护路林30株(羊蹄甲)违法事实。此举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为了践行上级对造林护林工作的嘱托,“要坚持造林与护林并重”,“决不能让几十年、几百年、上千年之功毁于一旦”。2023年12月15日,第十三大队强化部门协作,高效率高质量与违法当事人对接,当事人供认不讳,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作出19350元处罚决定并缴纳罚款,并承诺限期补种改正。
交通执法人员提醒,爱路护路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砍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如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以确保公路安全畅通。(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二支队第十三大队 宣)